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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9月14日讯(通讯员 王子奇 记者 张凌发)句容市的赵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在句容市某路段。 路段前段原本没有分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护栏,却突然出现在后段。 赵某开车时分心,高速行驶时与护栏顶部相撞。 赵某受重伤镇江围墙护栏,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此,赵某的妻子李某将江苏省镇江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99万余元。 近日,法院判决公路管理处赔偿死者家属9万元。
李某在法庭上认为,涉案道路护栏末端设置在右转道路上,此前较长一段道路上没有护栏。 护栏的末端突然出现,不易被注意到,前方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 因此,公路管理处对涉事路段的管理存在明显缺陷,需要对赵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公路管理局辩称,赵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赵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 他开车前往事故发生路段时,没有对前方路况给予足够重视,未能按照操作规定确保安全通行。 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此外,公路管理处在事故中并无过错。 该公路作为涉事路段金属非隔离护栏的施工单位,管理处设置护栏的目的和初衷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运行秩序镇江围墙护栏,保障交通安全。 安装不违反隔离设施设计的相应规范,护栏的设计和施工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根据安全规定,不存在任何缺陷。 护栏前端有黄色标志,可以起到警示行人的作用。
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赵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驾驶两轮摩托车上道路的资格,违反交通法规。 在驾驶过程中,他未能观察和躲避障碍物。 本人负有重大过错,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对其死亡负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镇江公路管理所作为涉案路段金属非隔离护栏的施工单位,未对护栏端头进行安全处理,导致护栏无理危险,造成安全隐患。 应认定护栏存在缺陷,故被告江苏省镇江市公路管理局存在错误,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句容市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江苏省镇江公路管理局承担10%的民事责任。 最终,句容法院计算了原告的损失,判决江苏省镇江公路管理局赔偿李某9万余元。编辑:王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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