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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石栏杆
法律分析:
1、栏杆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及其他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2、空气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宜小于1.05m; 空中高度为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宜小于1.1m。 上部屋顶及交通、商业、宾馆、医院、学校等建筑面向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宜小于1.2m。
3、栏杆高度应按建筑物地面或屋顶至栏杆扶手顶部的垂直高度计算。 当底部存在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高度小于或等于0.45m的台阶部分时,高度应从台阶部分的顶部开始计算。 。
4、公共场所栏杆距地面0.1m高度内不得留空。
法律基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短保修期为:
(一)房屋建筑的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中明确了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有防水要求的屋顶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及外墙的防渗漏,期限为5年;
(3)加热和冷却系统学校栏杆高度标准,有加热期和冷却期两个阶段;
(4)电力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承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学校栏杆高度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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