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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阳台、过道、室内走廊、内院、人行屋顶和室外楼梯等露天场所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成,并能承受荷载规范所规定的水平荷载;
2)当距地面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宜小于1.05m;当距地面高度24m及以上(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时,栏杆高度不宜小于1.10m;
条款解释:第二条阳台、过道等临空处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防止人体接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跌倒。根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份人体测量结果:中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折算成直立状态下重心高度为994mm,穿鞋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因此在国家标准《固定式工业护栏》中规定:“护栏高度不得小于”,所以该条规定高度在24m以下(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度在24m以上(相当于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0m。对于高层建筑,因为从高处往下看会有惊恐感,所以将高度提高到1.10m。
3)栏杆与楼面或屋面之间0.10m范围内不得有间隙;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儿童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有防止儿童攀爬的设计,当采用竖杆作栏杆时楼梯栏杆要求,杆间净距不宜大于0.11m;
5)对于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儿童进入和参加活动的场所,当采用竖杆作为栏杆时,杆间的净距不宜大于0.11m。
保护高度的澄清
6.10.3 窗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当临空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距楼面不低于0.80m;
注:1、当房屋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低窗台、凸窗等有较宽窗台可供人站立时,窗户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起计算。
条款解释:第四条:当临空窗台低于0.80m(居住建筑为0.90m)(窗台外无阳台、平台、走廊等)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保证从楼面计算的0.80m(居住建筑为0.90m)的防护高度。当低窗台或飘窗下部有可站人的窗台面时,应从窗台面计算窗户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这是为了保证安全,防止因窗台面低而宽而导致人从窗户攀爬而坠落。《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版)条款解释3.9.1无相邻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地面高度较低楼梯栏杆要求,儿童容易坠落。该条要求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有效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桌面、水平栏杆等容易引起无意识攀爬的踏脚面,距楼面(地面)小于0.45m的,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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